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今天看到一些社工夥伴在臉書
分別寫上通過18歲公民權的憲法修正案
讓我不禁想起前不久
曾經在一次的課程中
有老師提到18歲公民權
討論中提及~
給予公民權但是否有配套給予知能
對於此事,我也深有同感,
其實對於幾歲有投票權
我認為並非重點
而是當我們釋出權利時
是否有想到權利背後的公民意識
就像早些年有一個廣告台詞
「只要我喜歡,有甚麼不可以」
真的是這樣嗎??
我沒有想要論戰這條法規
而是我認為應該回頭來看
現在的社會教育還缺少了甚麼
身為「人」應該學習的是甚麼
回想自己青少年階段
同時看現在的青少年
當權利越高漲時
我們就應該去思考要給予甚麼養份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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